6 养护与脱模
6.1 养 护
6.1.1 耐火浇注料施工后应在暖棚内按常温的养护规定养护。 耐火浇注体养护期间不得受外力、振动及承受荷载,养护温度应稳定。
6.1.2 耐火浇注料初凝前,宜将外露表面二次抹压处理,并应覆 盖塑料薄膜和保温材料,拆模时一并拆除。
6.1.3 采用不同水泥配制的耐火浇注料冬期施工时,初凝后应根 据水泥性能按表6.1.3选择养护制度及时养护。
表6 . 1 .3 采用不同水泥配制的耐火浇注料冬期施工的养护制度

注:①铝酸盐CA-50 水泥耐火浇注料不宜直接通蒸汽养护,环境温度不宜超过25℃;②蒸汽养护制度:升温—恒温一降温的时间宜为4h~10h~4h,升温速度宜为10℃/h~15℃/h,不得超过20℃/h降温速度不宜超过40℃/h。
6.1.4 暖棚法宜采用蒸汽排管、电热器等加热器加热棚内空气,养护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℃。养护期间应监测暖棚内的相对湿度。并采取增湿措施,保证浇注体表面湿润。
6.1.5 整体浇注的耐火浇注体采用暖棚法养护时,升降温速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:①表面系数大于或等于6时,升温速度不应超过15℃/h,降温速度不应超过10℃/h;②表面系数小于6时,升温速度不应超过10℃/h, 降温速度不应超过5℃/h。
6.1.6 采用蓄热法养护时应保温,边棱凸角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为大面部位的2倍~3倍。养护期间应防止失水。
6.2 脱模与维护
6.2.1 非承重模板应在耐火浇注体强度能保证其不因拆模而损 坏时拆除,承重模板应在耐火浇注体达到设计强度的70%以上方 可拆除。
6.2.2 耐火浇注体经养护完毕后,应及时烘炉。
6.2.3 耐火浇注体经养护完毕后不能及时烘炉时,应采取相应的 保护措施。
7 质 量 验 收
7.1 主控项目
7.1.1 耐火浇注料的品种、牌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检验方法:检查质量证明书、产品使用说明书、有效期限和检 验报告。
7.1.2 耐火浇注料施工时,施工环境温度、模板、配料计量、搅拌、 养护、施工缝处理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》GB 50211的有关规定。
检验方法:观察检查,检查施工记录。
7.1.3 现场浇注耐火浇注料应留置试块检验浇注质量。每一种 牌号或同一配合比应按每20m³为一个检验批留置试块检验,不 足此数时亦作为一批检验。采用同一种牌号或同一配合比多次施工时,每次施工均应留置试块检验。检验方法:检查试块质量检验报告。
7.2 一 般 项 目
7.2.1 耐火浇注料内衬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可按表7.2. 1的 规定执行。
表7.2.1 耐火浇注料内衬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

7.2.2 耐火浇注料内衬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耐火浇注料应振捣密实,表面不应有剥落、裂缝、孔洞等缺陷,可有不超出显裂纹的网状裂纹;
2 膨胀缝应留设均匀、平直、位置正确,缝内应清洁并按规定 填充材料;
3 隔热层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检查数量:膨胀缝全数检查。其他项目:炉底、拱顶各抽查 2处~4处;炉墙每4m高检查1次,不足4m按4m计,每次抽查 2处~4处,每处5m²。检验方法:观察检查,刻度放大镜检查,检查施工记录。







